妻女皆屬他人,獲叛賠六十萬?
A君戴綠帽三年,還代養育妻子與B君所生女兒,直到妻子被情人拋棄由愛生恨,才抖出實情, A君不堪此辱向B君請求養育費,XX地院判決賠償六十萬元, A君認為自己所受精神打擊不止此價錢可衡量,表示將上訴請求更高額賠償!
* 法律知識:
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條規定「有配偶而與人通姦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相姦者亦同。」,文中A君之妻與B君通姦,A君可於知道誰是犯罪之人後六個月內檢具證據提出告訴,將二人繩之以法。
而文中A君養育妻子與B君所生女兒所生損害(如:奶粉錢、尿布錢、教育費用...等),因民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一項「妻之受胎,係在婚姻關係存續中者,推定其所生子女為婚生子女。」,該女兒係推定為A君之女,A君須先提起否認子女之訴勝訴確定後,由B君認領女兒,或由A君之妻依民法第一千零六十七條提起強制認領之訴勝訴後,A君即可向該情人請求支付養育費用。
而A君因妻通姦精神受到打擊,得依第一百九十五條第三項規定請求賠償非財產上之損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