蘋果日報 2008/09/26
焦慮的妙妙問:
先前因為略知丈夫外遇,再加上夫妻兩人意見有所差異,而引起家暴後,和丈夫分居至今,已有一年五個月左右,但最近發現丈夫已和外遇對象同居。請問,在這種情況的婚姻關係中,我能對丈夫提出通姦告訴嗎?
我若知道他們的住處,可會同管區警察到住處舉證嗎?我還有權利提出告訴嗎?在法院我可提出何種民事賠償的權益呢?
律師邵華答:
雖然妙妙已與丈夫分居達一年五個月,但因妙妙並未與丈夫離婚,兩人婚姻關係仍然存在,因此,若妙妙的丈夫確實與其他女子通姦,妙妙當然可以提出告訴。
由於妙妙來信提到,你知道他們同居的地點,因此,妙妙可先找朋友幫忙在丈夫與外遇對象同居的地點盯梢,當兩人回家後,再會同兩人同居地點的轄區警員,前往兩人同居地點敲門、蒐證。
可附帶求民事賠償
雖然一般通姦都需捉姦在床,但若妙妙進屋後,發現丈夫或外遇對象的衣物擺在衣櫥裡,可證明二人有同居事實,也能作為通姦的證據。
此時,妙妙可以選擇對丈夫及外遇對象提出刑事告訴或只控告外遇對象通姦,提出刑事告訴後,妙妙可提出附帶民事賠償,要求精神賠償,當然妙妙也可直接另外提出民事訴訟求償,但附帶民事訴訟可免交裁判費,妙妙能省下一筆費用。
◎記者張琦珍採訪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