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OW news 2008/10/16 社會中心/高雄報導
一名曾在廣播、電視做節目的陳姓女主持人,因受不了其丈夫背後「包養」馬姓女子長達10年,導致她精神蒙受打擊罹患憂鬱症,告上法院求償,高雄地院民事庭15日判處馬女,須賠償給付陳女40萬元。
陳姓女子控訴,馬姓女子曾受雇其夫所經營的工作室,不料馬女竟從86年間起,跟其夫在高雄市同居,並多次發生性行為。
後因馬女於96年12月間另有新歡,離開其夫身邊,她才獲悉2人姦情,於是在悲憤難抑下,對馬女提起告訴,並經法院判處她3月徒刑,得易科罰金。
陳女並進一步說,她曾在廣播、電視擔任節目主持人,平日甚為愛惜羽毛,且有相當知名度及工作收入,但遭此事件打擊,並憶及馬女跟其夫通姦時間長達10年,致使她背後被人訕笑,深感顏面無光,精神更備受痛苦而罹患憂鬱症,無法再從事原來主持工作,因此依侵權行為,請求包括喪失工作能力等300萬元賠償。
馬女則未到庭辯結,但曾具狀答辯:其目前以打零工維持家計,實在無能力付起高額賠償金。
民事庭法官審理後指出,陳女曾任節目主持人有相當社會地位,因受馬女侵害,其請求賠償,依法有據。
但法官認為,馬女經濟能力不好,且與陳姓女子丈夫分手、停止對陳女繼續傷害,因此裁處馬女賠償40萬元較為適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