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時報 2009-07-09 〔記者鮑建信/高雄報導〕
涉及婚外情的劉姓飛官,指稱其妻到營區竊取磁碟機,將他與女友裸露照上網,控告妻子涉嫌妨害名譽、刺探國防秘密等罪,雄檢認為無法證明劉婦竊取行為,處分不起訴。
劉姓飛官指出,他與陳女交往期間曾拍裸露照片,其妻為蒐集他婚外情證據,於95年4月間,到高雄縣岡山鎮空軍官校營區竊取他的磁碟機,內有性愛光碟和機密文件。
其妻隨後將光碟上網,並寫了一篇文章,標題為「一位空軍少校飛官外遇,還設計自己妻子的故事」,甚至在今年初傳簡訊,要脅說向國防部投訴誹謗他,因而涉嫌妨害名譽、恐嚇、刺探或蒐集國防秘密等罪。
劉婦指稱,去年4月間,不知誰將該性愛光碟放在宿舍信箱內,否認自營區竊取並散布內容給他人觀看。又表示部落格文章內容是她個人經歷,以第三人稱小說方式描寫,抒發個人情緒,否認犯行。
檢察官調查,夫妻之間犯竊盜罪屬告訴乃論,需在半年內提告,但劉已超過時效。又經調查,無法證明該磁碟機是劉婦竊取及內容為機密,加上她的文章並未指名道姓,也不針對特定人士,其傳簡訊僅表達她欲申訴的立場,沒有恐嚇犯意,認定罪證不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