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時報 2009/11/01 〔記者王俊忠/台南報導〕
國立高職男老師被妻子的姊妹公然指控「他把孩子藏在情婦那裡」,男老師自認名譽受損,提訴求償80萬元。但台南高分院法官考量雙方都是老師,判男老師妻子的姊妹應賠男老師1萬元定讞。
在某國立高職擔任老師的梁姓男子表示,她娶黃姓女子為妻,95年7月間,黃女與其姊妹公然在街頭誹謗他「是某高職老師……把小孩藏在情婦那……老師在外搞外遇!」對他身心造成嚴重傷害,主張求償80萬元。
被告的黃女姊妹辯說,她當時會說「他把小孩藏在情婦那」,是要向當時報案的老人解釋為何梁某把她打倒在地,因她被打,情緒較激動、聲音較大,但未指名道姓指著梁某,沒有要讓周圍的人聽的意思,且梁某確將小孩送到外遇女家裡,梁某為人師表搞外遇,實不足取。
高分院法官調閱梁某所涉妨害家庭案,已在97年3月經檢方不起訴確定,既然此案已不起訴,黃女姊妹指摘梁某有情婦,還辯說她未指名道姓、只是要說給老人聽,無意讓周圍人聽,顯是避重就輕之詞,不足採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