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於仿冒行為日益嚴重,許多企業紛紛求助無門,有鑑於此,中華民國徵信品質保障關懷協會特別成立專利商標仿冒調查小組,專門針對企業疲於應付的專利商標仿冒問題做徹底的調查。
Q:智慧財產到底是什麼 ?
「智慧財產」含專利權、著作權、商標權、積體電路電路佈局權、營業秘密及其他無形智慧資產。
智慧財產(Intellectual Property)是指由人類的智慧活動而產生出來的成果,常附著於有形的媒體,其價值不在媒體本身,而在於人們透過媒體所表達出來概念的欣賞,或利用此一概念創造有形產品的更高附加價值;而佔有和支配智慧財產的法律地位,即為智慧財產權(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簡稱IPR)。智慧財產權的範圍十分廣泛,包括:
一、保護人類智慧結晶的創造成果如專利、植物新品種、微生物菌種、積體電路電路佈局、營業秘密及工業設計等;
二、表彰人類創造發明所發展出來的產業識別標記如商標、標章等;
三、表彰人類精神創作的著作權如著作人格權與著作財產權
Q:何謂著作權 ?
在人類社會裡,文明的發展與延續,必須藉由許多人的發明、創作才能完成。精神方面的創作,尤其是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領域的作品更是文明資產的一部分,我們稱他們為著作,為了保障這些著作創作者的權益,由國家制定法律予以保護,法律所規定的這些權利,就叫做著作權。
當創作者完成一項著作時,就這項著作立即享有著作權,而受到著作權法的保護。因此著作權是在著作完成的時候立即發生的權利,也就是說著作人享有著作權,不須要經由任何程序,當然也不必登記。
著作權包括了著作人格權與著作財產權兩個部分。著作人格權,是用來保護著作人的名譽、聲望及其人格利益的,因為和著作人的人格無法分離,所以不可以讓與或繼承。著作人格權包括有公開發表權、姓名表示權及禁止別人不當竄改著作,以致損害著作人名譽之禁止不當改變權等三種權利。
著作財產權,主要是賦予著作人即創作著作的人財產上的權利,使他獲得實質上的經濟利益,促使作者繼續從事創作活動,精進創作的質與量,豐富文化內容。著作財產權的主要內容,包括重製權、公開口述權、公開播送權、公開上映權、公開演出權、公開展示權、改作權、編輯權及出租權,一共有九種權利。
為了尊重著作人的權益,利用別人的著作時,不但不能侵害到著作人格權,還應得到著作財產權人的同意或授權。
Q:仿冒的定義在哪裡?
假如說像7-11,有人仿冒成8-11,這樣構成仿冒嗎 ? 像7-11這種是屬於商標,所以適用商標法,明知道有7-11這個名稱而故意創造出一個8-11,如果他的圖案又很像原先7-11的樣子,對於消費者而言會產生混淆,有時候原先會到7-11買東西的客人會跑到8-11,這是由於8-11的圖案太相近,致使旁人難以區分所導致,如此就會侵害7-11的商業利益,因此應構成仿冒,而仿冒的問題亦只存在於商標法。
此舉違反商標法第六十二條一項:
未得商標權人同意,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視為侵害商標權:
明知為他人註明知註冊商標,而使用相同或近似之商標,或以該著名商標中之文字,作為自己公司名稱、商號名稱、網域名稱,或其他表彰營業主體或來源之標識,致減損著名商標之識別性或信譽者。
以下再列出第二項:
明知為他人之註冊商標,而以該商標中之文字,作為自己公司名稱、商號名稱、網域名稱,或其他表彰營業主體或來源之標識,致商品或服務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者。
Q:到底何謂侵權行為 ?
侵權行為意義: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之責任。
客觀要件:
1. 需有加害行為
2. 行為需不法
3. 需侵害權利或利益
4. 致生損害
5. 損害與結果間有因果關係
主觀要件:
1. 需有責任能力
2. 需為故意或過失
效力:
被害日起10年內應主張,發現侵害後2年間不行使消滅,但為不當得利於15年內依不當得利請求反還。